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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水产品认证

中国节水产品认证

1   节水产品认证
   为了加强节水工作,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 -2002)标准的实施力度,规范和整顿节水产品市场秩序,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节水产品认证工作于10月22日正式启动。第一批节水认证产品有水嘴、坐便器、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产品。这四类产品认证,将采用建设部2002年6月3日发布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行业标准,并作为强制 性标准实施推广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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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节水产品认证的条件
节水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或等同采用ISO9002—1994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的补充要求。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产品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质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产品节水性能符合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中国节水产品认证机构的组成
 中国节水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ECP”)两部分组成。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CECP是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水产品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行政挂靠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研究中心。
节水产品认证的程序
3   资料准备
    申请节水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水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 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 制造厂质量手册;
  9) 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4  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水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水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水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水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水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水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水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5   什么是中国节水认证?
节水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水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水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水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水要求的活动。我国的节水产品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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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节水产品认证规范
1  范围
为规范节水产品认证活动的开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开展节水产品认证活动时,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被认证企业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对节水产品认证活动中的产品抽样检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和获证后监督等三个基本环节进行了规范,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特点和认证风险等因素选择适宜的认证模式。
开展节水产品认证活动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坚持行政推动与企业自愿相结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7065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GB/T 18870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节水产品认证  water-saving products certification
由认证机构证明节水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4  节水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开展节水产品认证活动,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1)  认证申请
2)  产品抽样检验
3)  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
4)  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5)  获证后监督
6)  认证变更
7)  认证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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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节水产品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与受理
5.1.1  申请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产品在规定的认证产品范围内;
2)  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力量和产品质量检测等在内的生产能力,并具备符合本标准附录A要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3)  产品质量和性能应稳定,符合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
4)  产品应能正常批量生产和销售,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5.1.2  认证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2)  应以标准规定的或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型号申请认证,一个型号视为一个认证单元;
3)  以系列产品作为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若产品在原理、结构、材料、工艺等存在不同,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5.1.3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的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1)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产品执行/明示的标准;
3)  产品结构图、总装图以及产品样本和说明书;
4)  工艺流程图及关键质量控制点;
5)  各认证单元内所有系列产品清单;
6)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7)  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质量要求的自我声明;
8)  产品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报告复印件(若有);
9)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若有);
10)  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
11)  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12)  产品关键部件/材料备案清单;
13)  其它需要的资料。
上述文件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方、制造商、生产企业的公章。
5.1.4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方提交的认证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向申请方发出受理认证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还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向申请方发出不受理认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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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产品抽样检验
5.2.1  产品抽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样品由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派人到生产企业仓库、市场或用户使用现场抽取并封样,样品应为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量生产产品。不便于运输的大型产品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到现场检测。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要求。
5.2.2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应标准进行检验。
5.3  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
5.3.1  检查应符合“以产品实现过程中开发/设计—-原材料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检验—-产品最终检验为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生产工序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性能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对产品一致性、工厂试验条件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的原则。
5.3.2  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认证机构派遣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录A)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2)  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组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的产品至少抽取一个有代表性规格型号产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上的标识应与向认证机构申报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工艺应与向认证机构申报的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部件/材料应与向认证机构申报的一致。
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的重要性能指标进行现场见证试验。
5.3.3  检查的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认证产品有关的部门、岗位、设施及相关的质量活动等。
5.3.4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验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可以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抽样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
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
5.3.5  检查结论应为以下方面之一:
1)  未发现不符合项,推荐工厂检查通过;
2)  存在不符合项,申请方应在1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书面验证合格后,推荐工厂检查通过;
3)  存在不符合项,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经检查组再次现场审核验证合格后,推荐工厂检查通过;
4)  发现严重不符合,推荐工厂检查不通过。
5.4  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5.4.1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认证机构向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授权使用认证标志,并发布认证公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5.4.2  认证时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的实际工作日为认证时限,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2)  产品检验时间为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按相应标准规定的试验时间实施检测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提交检验报告。
3)  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报告提交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申请方递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或检查组再次现场审核验证合格之日起计算。
4)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以认证机构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工厂现场检查报告之日起计算。
5.5  获证后监督
5.5.1  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5.5.2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应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5.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认证机构派遣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录A)对获证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以及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是每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但2次监督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2)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5.5.4  获证后的产品抽样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获证后的产品抽样检验可按5.2节的要求进行。
2)  产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也可针对影响产品性能的重要程度,进行部分项目的检测。
5.5.5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证书和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合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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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认证变更
5.6.1  获证后的产品,在以下条件发生变化时:
1)  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受控部件/材料、生产场地发生变化;
2)  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发生变化;
3)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企业发生变化;
4)  同一认证单元内增加或减少产品型号和规格;
5)  同一标准内增加或减少认证单元;
6)  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影响到产品的认证要求;
7)  认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
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6.2  变更的批准及证书换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根据是否构成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的程度,采取跟踪验证的方法进行确认。
2)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7  认证复评
5.7.1  获证方须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5.7.2  认证复评的程序和要求与初始认证的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复评内容为初始认证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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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  认证证书
6.1.1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2)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  认证模式;
5)  证书编号;
6)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1.2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认证机构每年通过定期监督以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获证方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6.1.3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获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6.2  认证标志
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由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标志基本图案采用“国家节水标志”;认证机构识别信息采用在基本图案外围一圈分别用汉字和英文注明“××××节水产品认证”和“×××× CERTIFICATE FOR WATER SAVING PRODUCTS”,××××表示认证机构名称。
6.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6.3.1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并应认真履行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
6.3.2  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和/或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机构印制的或获证企业自行印制的认证标志。
6.3.3  认证标志使用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形式和必要的文字注解),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机构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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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生产企业持续、稳定、批量地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以下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A.1  职责和资源
A.1.1  生产企业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组织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2)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获证产品受控部件/材料的变更;
4)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有关产品认证事宜;
5)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6)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A.1.2  生产企业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产品认证标准的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A.2  文件和记录
A.2.1  生产企业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部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A.2.2  生产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1)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2)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3)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A.2.3  生产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企业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1)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2)  例行检验记录;
3)  确认检验记录;
4)  检验和测试设备检定校准记录;
5)  检验和测试设备运行检查记录;
6)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7)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9)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三年。
A.3  采购和进货检验
A.3.1  供应商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生产企业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2)  生产企业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A.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受控部件/材料)的检验/验证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生产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3)  生产企业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A.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A.4.1  生产企业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A.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企业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A.4.3  可行时,生产企业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A.4.4  生产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A.4.5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A.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A.5.1  生产企业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A.5.2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A.5.3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A.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A.6.1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A.6.2  校准和检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如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2)  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A.6.3  运行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检验试验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2)  生产企业应记录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
A.7  不合格品的控制
A.7.1  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以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A.7.2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A.8  内部质量审核
A.8.1  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A.8.2  对生产企业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A.8.3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A.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A.9.1  生产企业应对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A.9.2  生产企业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和材质。
A.9.3  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A.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生产企业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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