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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压力容器制造专项条件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第十九条  各级别的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节规定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对于申请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深冷容器和搪玻璃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三十三条到三十五条所列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并且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试制成品。对于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书上注明含有以上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范围。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压力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条  A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房)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A1级单层无缝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B1级的专项条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  A1级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具有热套、缠绕、成形等专用设备;
(二)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三)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设备;
(四)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名,有高级超声检测人员至少1名,有热套和缠绕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  A1级多层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与多层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压)、加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二)有满足层板(带)间隙、松动面积、缠绕倾角等检测要求的专用器具。
第二十三条  A1级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项目不得分包,应当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文件和工艺指导性文件;固井质量检测可以分包,但必须有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和质量控制的管理规定;
(二)配备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责任人,有钻井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储气井制造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有经过培训和考核的至少4名钻井作业人员、8名钢管组装和固井作业人员、2名机加工作业人员和1名中级超声检测(UT)人员;
(四)至少有一套满足建造300m深储气井的钻井设备,其中包括钻具、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和夹具等设备,至少有一台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五)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数控机床、投影仪、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水泥比重计、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45MPa的压力试验设备。
第二十四条  A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起重机。
第二十五条  A3级球形储罐球壳板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能力不小于1200吨的压力机;
(二)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A3级球形储罐现场组焊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二)有保证有关标准规定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三)从事球形储罐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的单位,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
(四)从事球形储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五)有满足球形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六)有至少8名同时具有平、立、横、仰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2名同时具有立、横、仰、管和板焊合格项目的焊工。
第二十六条  A4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不需要配备焊接、热处理和无损检测人员,A4级石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石墨换热器总装的场地及安全起吊工具,满足存放树脂要求的冷藏设施与设备;
(二)有满足浸渍工艺条件的专用设备,满足固化的专用设备,满足块状零件下料的专用设备,满足粘接工艺拼接件动力的设备,满足块孔式换热器和块孔加工精度的钻孔设备;
(三)有满足列管式换热器、石墨管压力试验的设备;
(四)配备粘接与浸渍责任人,有满足产品生产的粘接与浸渍工艺文件,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
(五)设计、工艺和标准化责任人、材料责任人、理化检验责任人、粘接与浸渍责任人应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A4级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二)配备玻璃钢容器成型责任人,该责任人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玻璃钢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经过培训与考核的玻璃钢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
(四)对于具有玻璃钢容器原材料理化性能试验能力的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理化性能检验人员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实验室条件、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满足生产需要和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
(五)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及其以下规格设备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其它的工装夹具等;
(六)至少有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的6名缠绕作业人员和6名手糊作业人员;
(七)玻璃钢压力容器取证试制产品的直径为所申报的产品的最大直径,直筒体长度不得小于1000mm,设计压力为所申报产品的最高压力,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符合建造的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A4级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塑料制压力容器全不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塑料容器的成型和焊接不得分包;
(二)配备塑料成型与焊接责任人,该责任人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朔料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塑料设备质量的专职检验人员,至少一名塑料材料性能检验人员,检验人员至少有理工科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且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四)采用旋转模塑(滚塑)法成型的塑料容器,有满足筒体成型时所需要的装置;
(五)采用挤出缠绕成型的塑料容器,有挤出带条缠绕的成型设备;
(六)采用塑料板卷制、焊接成型的塑料容器,有塑料卷板机、空气压缩机、加热焊接装置等工装设备,塑料焊工不得少于5人,并且取得相应资质;
(七)塑料换热器的制造单位,有满足塑料换热器生产的加热熔化涨管器和管板钻床;
(八)氟塑料容器的制造单位,有满足生产和氟塑料烧结工艺要求的烧结炉,烧结炉温度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和连续记录;
(九)有满足不同品种、不同形状塑料材料焊接的塑料焊枪,焊枪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十)有5KV~20KV的电火花检测仪和真空试验装置,并且有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检测人员;
(十一)塑料制压力容器分塑料搅拌容器、塑料换热容器和塑料贮存容器三个品种;其试制产品容器的直径不得小于1000mm,换热容器的换热面积不得小于10m2,容器和换热容器不能互相覆盖,设计压力为所申报产品的最高压力,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应符合建造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A5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至少2名中级及以上持证电工;
(二)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所必须的电气检测设备和经过专门培训的检测人员;
(三)有满足总装调试的室内场所,并且具有与本制造单位生产产品类别相适应的清洁条件。
第三十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试件加工设备、力学性能检测设备、热处理设备和无损检测设备,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均不得分包;对于生产有爆破试验要求产品的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气瓶爆破试验专用场地和能够自动记录压力分别随进水量和加压时间变化的爆破试验设备;
(二)B1级和B3级(限缠绕气瓶及其金属内胆的制造)制造单位,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热处理设备和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制造调质钢气瓶以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的制造单位,有在线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或者在线自动磁粉检测(MT)设备和硬度检测仪器;容积大于500L的B1级和B3级调质钢气瓶与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数控瓶口内外螺纹加工设备、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机加工专用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三)B2级(限乙炔瓶)制造单位,具备气瓶壳体专用生产线,有X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有料浆搅拌釜、料浆灌装器、填料固化用蒸压釜或者专用加热装置和填料烘干装置等设备,填料固化采用专用加热装置时,其加热区全长范围内至少应均匀分布三个测温点,其温度均匀度满足固化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
(四)B2级(限液化石油气气瓶)制造单位,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有卷板开平及套裁设备、冲压成型设备、自动喷涂设备、带有扭矩控制的瓶阀安装设备、能自动记录有效加热区温度变化曲线的热处理设备和自动焊接设备,其中环焊缝自动焊机不少于8台,瓶阀座自动焊机不少于2台;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设备、能自动记录压力随时间变化的耐压试验设备和具有定时控制功能的浸水式气密性试验装置;
(五)B3级(限缠绕气瓶)制造单位,有气瓶生产流水线,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和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疲劳试验设备及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有保温、除湿或者防火设施;
(六)B3级(限焊接绝热气瓶)制造单位,有满足清洁要求的专用制造场地和库房,有脱脂清洗设备、绝热材料包扎设备、带加热系统的抽真空装置、氦质谱真空检漏仪以及低温冲击试验设备;
(七)B3级(限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制造单位,至少有两条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
第三十一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C1级制造单位,具备专用铁道线路;
(二)C1和C2级制造单位,配备安全附件责任人,至少有三年以上从事安全附件工作的经历,并且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技术职称;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工作人员;有专用的底架吊装工装和组对工装。
第三十二条  C2级(长管拖车)及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持证焊工中至少有2名氩弧焊焊工和2名铜及铜合金材料焊工;
(二)有出气量不小于3m3/min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0MPa的气体加压设备,抽真空设备,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设备;
(三)申请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如果无B1级大容积(大于500L)气瓶制造许可资格,则应当有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在线自动气瓶磁粉检测(MT)设备、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四)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混合生产;对于钛、镐、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二)镍和镍基合金、钛、锆和钽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所有级别压力容器的焊接责任人均应当有材料或者焊接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及三年以上从事相应材料压力容器制造的经历;
(三)铝和铜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进行酸洗钝化的设施,并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放条件;
(四)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高压水或者激光切割设备;承担钛、锆等活性金属制压力容器热处理的单位,具有能保持还原性气氛的热处理设备。
第三十四条  深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产品生产要求的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
(二)有珠光沙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真空测量仪器及氦检漏仪,有过专门培训的检测人员;
(三)对于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第三十五条  搪玻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搪玻璃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包括金属基体制造和搪玻璃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筒体和罐盖的搪玻璃工艺过程不得分包;
(二)配备搪玻璃质量责任人,其应有理工科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搪玻璃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搪玻璃设备质量专职检验人员;
(四)具有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能力的制造单位,应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其应具有理工科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支撑职称;
(五)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的喷砂(丸)设施,喷砂(丸)应在全封闭空间进行,并且有满足环保要求的除尘设施;
(六)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的搪烧和喷粉专用区域,搪烧、喷粉区域与喷砂(丸)区域有效隔离;
(七)有满足生产需要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八)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喷粉装置要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
(九)有能满足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烧成的搪烧炉,搪烧炉的温度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和温度的连续可保存记录,搪烧炉有效烧成空间的尺寸大小能够保证;搪烧设备置于烧成位置时,设备外筒体的任意部位(不包括上、下接环)与炉膛内壁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公称容积20000L及以上设备的搪烧,不得使用以煤为燃料的搪烧炉;
(十)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
(十一)有防潮、防尘、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十二)持证焊工应经过搪玻璃设备专门技术培训,熟悉搪玻璃工艺对焊接的特殊要求;
(十三)有满足所申请制造许可的最大及以下规格搪玻璃容器生产所必须的检测仪器与设备,包括:至少2台搪玻璃层测厚仪,至少2台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搪玻璃釉五项理化性能检测装置(最大制造规格5000L及以下的制造单位允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试),搪玻璃搅拌器密封段径向跳动、下端偏摆测试装置,设备法兰、人孔法兰平面度检测圈,筒体圆度检测伸缩尺,整机运转性能试验台,检测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
(十四)取证试制产品应为所申报的最大规格的搪玻璃容器,而且是所申报的品种中制造难度最大的品种;试制产品包括所有搪玻璃部件(包括外购件);试制产品整机和部件性能符合相应建造标准的要求;制造难度排序为搪玻璃开式搅拌容器、搪玻璃闭式搅拌容器和搪玻璃贮存容器;贮存容器的申报规格大于搅拌容器的申报规格时,还应当另外准备一台最大规格的贮存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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