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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厂检查
4.3 工厂检查


4.3.1 对于资料审核和型式检验均合格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安排工厂检查组开展工厂检查工作。检查组人员由符合技术鉴定机构规定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 2 人。
4.3.2 委托人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的规定。工厂检查的方式、方法,按技术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4.3.3 工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厂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组长应在技术鉴定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技术鉴定机构。
4.3.4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委托人,应对存在的不足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4.3.5 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委托人,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3 个月后方可再次委托该类产品的技术鉴定。
4.3.6 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自行向技术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重新进行工厂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 6 个月以上(包括 6 个月)的;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设施、设备等)变更的;
3)其他必须进行工厂检查的情况。
4.3.7 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技术鉴定机构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检查:
 
1)获证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或工厂条件有可能发生显著变化的;
2)技术鉴定机构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5 鉴定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技术鉴定机构负责对产品技术鉴定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与评定。
4.5.2 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90 日内(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4.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按 GA846《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规定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4.6 获证后跟踪调查
4.6.1 对己获技术鉴定证书的产品,自证书批准之日起,技术鉴定机构应组织跟踪调查,每年至少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持证人申请,可将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推迟检查期间应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4.6.2 跟踪调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2)监督检查;
3)监督检验。
4.6.3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按技术鉴定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领域或使用场所进行。
监督检查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
4.6.4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流通领域或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技术鉴定机构规定。
4.6.5 监督结论
技术鉴定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的;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 1 个月的;
3)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技术鉴定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技术鉴定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4.6.6 持证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技术鉴定机构: 1)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以及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发生变更的;
3)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的;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5 证书管理
5.1 技术鉴定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3)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4)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5)技术鉴定依据; 6)技术鉴定模式(需要时);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发证机构;
9)证书编号;
10)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5.2 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委托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机构应对该委托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5.3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5.4 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技术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5.5 技术鉴定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证书,并对外公布: 1)产品适用的技术鉴定依据或者实施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
要求的;
2)跟踪调查中发现委托人违反本规范规定的;
3)跟踪调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
4)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5.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撤销证书,并对外公布: 1)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跟踪调查的; 2)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3)跟踪调查中发现技术鉴定产品与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4)技术鉴定证书暂停期间,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技术鉴定证书的;
6)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5.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注销证书,并对外公布: 1)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3)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5.5.4 自技术鉴定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技术鉴定机构,封存标志。
5.5.5 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将暂停、撤销和注销技术鉴定证书的信息及时报公安部消防局。
6 收 费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收费参照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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