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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

(2)移动式压力容器(C)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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