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车。 2.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一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 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消防车的分类见GA114《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认证模式 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类型车辆是指GA114-1995《消防车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不同结构特征的消防车)。 4.1.1.3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罐体结构,消防泵、消防炮参数等有两处及以上不同时)。 4.1.1.4 举高类消防车每一个型号为一单元。 4.1.1.5 底盘的承载能力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6 泵的布置方式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中置泵和后置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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