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
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灭火设备
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2.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
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和认证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委托
产品按《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进行
部分项目检测,具体检测项目及方式,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认证模式各环节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
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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