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评审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
三、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
(一)首次申请发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式2份,并提交以下附件
1.典型检测报告(每类1份);
2.质量手册(1份)(适用于首次评审)
3.程序文件(1套)(适用于首次评审)
4.其它证明文件:
4.4.1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
4.4.1.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
4.4.1.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下列材料:
4.4.1.2.1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
4.4.1.2.2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4.4.1.2.3法人授权文件
4.4.1.2.4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4.2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4.4.3资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除外)
4.4.4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二)外资检验检测机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各1式1份):
1.中国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注册资本证明、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原件与翻译件相符,必须由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3.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及证明;
4.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如果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说明授权事项的授权书以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 审批条件
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六、审批数量
本项行政许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工作日起65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八、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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