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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实验室认证认可流程
 

6 认可流程

6.1初次认可

6.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国防认可委秘书处表明认可意向。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正式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依据DILAC/AC01:2005《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及国际、国家和国防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自己的管理体系,正式运行6 个月以上,且进行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处于稳定状态,基本了解国防认可委的相关要求,方有权向国防认可委提出正式认可申请。

6.1.3正式申请

6.1.3.l 申请人应按国防认可委秘书处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6.1.3.2 只要可能,申请人应提供至少参加了一次适宜的能力验证活动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秘书处方予以受理申请。

6.1.3.3 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如申请人因故不能在3 个月内接受现场评审,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可暂缓现场评审。

6.1.3.4 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秘书处可安排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 个月内接受现场评审的条件。

6.1.3.5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以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6.1.3.6 在资料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并正式受理申请后,国防认可委秘书处负责办理受理立项。

6.1.4评审准备

6.1.4.1 国防认可委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指定具备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指定评审组时应考虑评审组成员的涉密范围。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国防认可委秘书处经核实属实后应给予调整。

6.1.4.2 评审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应采取纠正措施。当申请人已经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解决了发现的主要问题后,评审组方可通知项目负责人安排进行现场评审。

6.1.4.3 项目负责人与评审组长和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评审计划。

6.1.4.4 需要时,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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