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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安全信息产品认证简介

军用安全信息产品认证简介

1)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具备安全技术的产品测评与认证工作,按照军队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对产品实施等级评估。遵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工作组织管理规定》等制度办法实施。

2)申请单位须提交申请书纸版和电子版各1份,纸版申请书须加盖公章;各类文档电子版(光盘)1份;测试样机1部(套),必要时须送检2部(套)。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产品样本仅供测评认证使用,中心承诺妥善保管,不挪作它用或将相关技术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对提供的产品样本在正常测试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或损坏,中心不负赔偿责任。

3)产品通过认证,中心向申请单位出具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报告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免费提供50个产品认证标志;产品未通过认证的,中心向申请单位退回产品样品及认证费(测评认证费由审查费、检测费、认证费组成),同时交付检测结果;认证结束后,产品样本保留在中心样本库至产品有效期终止退还申请单位。

4)初次在中心提请测评认证和无产品在认证有效期的申请单位,须通过中心对申请单位的实地考察。

5)申请单位获得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向军队用户销售,销售产品时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明显位置粘贴认证标志。信息安全产品在军队的使用情况属秘密信息,申请单位持有的认证证书和标志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报刊、广播媒体、互联网等公开场所宣传。

6)产品认证有效期为两年。在产品认证有效期终止当月前,申请单位可向中心申请对产品续认证1次(一或年),逾期不受理产品续认证工作。

7)申请单位不得有外资,其产品内置软件、硬件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包含的USB key须使用中心认证的USB key

8)电磁屏蔽室等大型屏蔽体产品,一般到现场实施检测。申请单位应当至少提供2台以上的屏蔽体产品样本,检测人员随机检测其中1台。屏蔽体产品须一次性检测通过,研制单位不得有在检测现场,对申请认证的屏蔽体产品进行加固、整改、修补等行为。

9)中心在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权对认证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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